您好,广东理工学院科技处欢迎你!

关于印发《广东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》的通知

广东理工〔20189 

学院各单位:

《广东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》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 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实施。

        附件:广东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
 

2018年4月13日

附件:

广东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

 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学术研究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。 为维护学术道德,规范学术行为,严明学术纪律,建立健全学术研究规 范体系,强化师生的学术诚信意识,坚持学术道德操守,根据《中华人 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《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》等 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,并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规范。

第二条 本规范适用于在广东理工学院工作、学习和进修的人员; 也适用于获得资格以广东理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(包括申报科研项 目、进行科学研究、发表研究成果、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等)的各类人员。

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

第三条 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,恪守学术界公认 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,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。以严谨踏实的学风和笃信 诚实的原则从事科学研究,并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:

在学术活动中,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;对他人的观点、结论、数据、 公式、图表、资料等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;引用他人的成果部 分不能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组成部分;转引的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。

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,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 法律责任。合作成果应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的审阅同意后,按对成 果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,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,按惯例 和约定署名。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,合作研究的主持 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。在读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

 

研究成果,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,若指导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引用该学 术成果,即表示负全部责任。

(三)以广东理工学院的名义或在广东理工学院教师指导下进行学 术研究的各类研究人员(含进修教师、访问学者、合作研究校外人员等), 其发表的成果单位署名应包括广东理工学院。

(四)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、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,保存实验 记录和完整数据,以备考查;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, 有条件时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或更正。

(五)学术成果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,应注明以 前发表的出处;在人事录用、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定、学位申请、项目申 报和考核评估时应予以说明。除另有约定的情形外,严禁在公开出版物 上一稿多发,或简单重复发表无实质性差异的研究成果。

(六)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。

 

(七)我院专家在参加院内外各类项目评审、机构评估、论著审阅、 人员录用、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考核、奖项评定、学位审核等评 议时,应遵守相关规定,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、公正、准确的评价;对 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遵守回避原则。

(八)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。

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

第四条 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建设,制订相关 制度规定。

第五条 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设在科研处。

 

第六条 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 投诉与举报,负责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和研判,形成调查报告,经学 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,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,向院长办公 会议报告,由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。必要时,应征询学院学术委 员会的意见。

第七条 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调查过程中,应遵守 保密原则,保护专家、证人和举报人,保障被举报人的权益。

第八条当事人对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有异议时,可向学院学风建设 领导小组提出申诉。

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和认定程序

第九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:

 

(一)抄袭与剽窃的行为: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的观点、论 据和论述,剽窃他人的数据、公式、图表、资料或实验数据、调查结果, 隐瞒他人学术观点、结论(包括未发表的演讲、通讯、工作论文)等行 为。

(二)伪造与篡改的行为: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,捏造、伪造、篡 改实验数据、结论、注释或引用资料等行为。

(三)伪造学术经历和成果的行为: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简历和情 况时,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、学术成果,捏造虚假的学术经历、夸大学 术成果、学术影响等行为;或伪造专家鉴定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 材料等行为。

(四)虚假署名的行为: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撰写,而在别人

 

发表的作品中署名;未经同意而署他人姓名等行为。

 

(五)代写论文的行为: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的行为。

 

(六)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:利用专家身份,为谋取私利,在产品 鉴定、项目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;利用专家身份,在媒体或其 他公开场合为企业或产品做虚假、夸大等不实宣传的行为。

(七)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。

 

第十条 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实行实名举报制。举报者应提 供举报书,指明举报对象、内容并附证据资料。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 为举报人保密。

(一)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,根据举报人提 供的材料视具体情况做出决定:1.不启动调查程序,向举报人作出说明; 2.组织专家调查小组开展独立调查,在 15 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。如遇复 杂情况,或适逢寒暑假期,酌情延长工作时日。

(二)参与调查的专家组成员不应与被举报人及举报人具有亲属、 师生、同一课题组成员等关联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具有上述关 联的人员回避。

(三)调查组完成调查后,形成书面调查报告,调查组成员在调查 报告上签名,提交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。调查小组如有意见分 歧,应分列不同意见。必要时,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重新组 织专家组复查。

(四)根据调查结果,由院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,处理决定通知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。

 

(五)参与调查的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,在调查过程中和调查结果 后不得对外发布任何调查信息。

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

第十一条 院长办公会根据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的调查结果 做出处理决定。

处理方式包括: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道歉、补偿损失,暂缓 职务晋升,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、学位或其他资格,给予 警告、记过、降级、撤职、解聘、开除等行政处分。以上处理方式,可 以单独做出,也可以并用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,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 处理。

第十二条 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,可向学院学风建设领导 小组提出申诉,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。

第十三条 对恶意诬告者,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。如违反相 关法律,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第六章

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 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 

广东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[2018]09号.pdf
3026bdddbe5a3190788d5b4701577447.pdf (254.11 KB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