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技处报销管理办法
第一条 论文版面费只报销署名我校为第一单位的论文类成果。具体而言:
①报销我校为第一单位、我校在职教师为第一作者的论文成果。
②报销我校在籍学生为第一作者,教师为其他排序作者的论文成果。
第二条 论文版面费资助额度:论文版面费需先由论文作者所承担的项目经费支出;对项目经费不足者或无项目支撑的论文,学校按发票金额的70%进行资助且不能超过资助上限,同时学校资助的论文应在中国知网、万方、维普数据库中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(除SCI、SSCI、EI、A&HCI、ISTP收录的论文)。各类论文资助上限标准,以最新相关管理文件为准。
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“一次拨付,分段报销”的原则,立项后可报销经费总额的70%,结项后可报销经费总额的30%。当项目报销内容为论文、专利、著作类成果,可结项前使用剩余的30%。经费拨付方式与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不相符的,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条 项目经费报销截止时间为项目按期结项后一年,延期项目为结项当年12月底。项目结项后经费开支范围仅为论文、著作出版费、专利申请费等成果类费用。
第五条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可用于如下几类支出:
(一)资料费。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费,具体包括:
1.图书(包括外文图书)购置费;
2.专用技术资料购置费:专业学术期刊/报纸等;
3.专用软件购买费及文献检索费;
4.资料打印、复印费;
5.邮递费。
(二)办公用品费。项目研究过程中必要的办公用品及文具购置费,如硒鼓、复印纸、签字笔等。
原则上资料打印、复印费及办公用品费合计不能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%。
(三)数据采集费。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、访谈、数据购买、数据分析及计算、测试、分析等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。
(四)出版费。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论文版面费、论文编审费、成果鉴定费、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费用。
(五)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中所发生的代理费、官费等有关费用等。
(六)材料费。项目研制过程中,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、布料、元器件等低价值易耗品的购置费;标本、样品的采集加工费、包装运输费等。
(七)设备费。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购置、运输、包装、安装和修理费用;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、 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用;现有仪器设备的改造升级费用,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等。原则上,自筹经费项目不允许用于购置个人电脑、打印机和扫描仪等非实验研究设备,可用于购置电脑配件,如鼠标、键盘、移动硬盘等。关于设备费报销的相关制度,以学校后勤处公布的为准。
(八)会议费/差旅费/国际合作与交流费。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、咨询交流、考察调研(包含调查、走访)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、交通、住宿等费用,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、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。
(九)外协费。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,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经费。
(十)管理费。根据国家关于纵向项目管理规定,学校从纵向项目总经费中提取5%的管理费,提取额度与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不相符的,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(十一)劳务费。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等非领取学校工资人员的劳务费用。学校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得报销劳务费。
(十二)凡本办法未列入的开支项目不得报销。
第六条 报销类别及报销需要准备材料,详见表1及表2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。